2.1 心理利己主义:强和弱版本
根据一种被称为“心理利己主义”的学说,所有人类行为最终都是由自我利益驱动的。心理利己主义者可以同意常识所认可的观点,即我们经常寻求使自己以外的其他人受益;但他说,当我们这样做时,那是因为我们把帮助他人仅仅看作是为自己谋好处的手段。根据心理学上的利己主义者,我们并不是为了他人而关心他们。换句话说,利他主义并不存在。
既然我们已经区分了使用“利他主义”一词的几种不同方式,那么在不同种类的心理利己主义之间做出类似的区分将是有帮助的。回顾一下,如果一个行为的动机,至少是部分动机,是为了使别人受益(或不会伤害别人),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弱意义上的利他主义。上一段所定义的心理利己主义,否认存在这种意义上的利他主义。这是这种学说的最强形式;这通常是哲学家们在讨论心理利己主义时想到的。但我们可以想象更弱的版本。其中一个版本会否认利他主义曾经是纯粹的;换句话说,它会说,每当我们行动时,我们的动机之一是对我们自己的利益的渴望。另一种较弱的心理利己主义形式认为,我们从不自愿做我们预见到的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我们福祉的事情。这第三种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会承认,有时我们行动的原因之一是我们为他人着想而做的好事;但它声称,当我们认为这样做会使我们的处境更糟时,我们永远不会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
2.2 心理利己主义的经验论证
有人可能会得出这些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中的一种或另一种,因为她认为自己是人类场景的敏锐观察者,而且她对其他人的了解使她相信这就是他们的动机。但这种为心理利己主义辩护的方式有一个严重的弱点。其他人可以对这个心理利己主义者说:“也许你认识的人是这样的。但我对世界的体验与你的相当不同。我认识很多人,他们为了别人的利益而努力造福他人。我自己的行为也是利他主义的。所以,你的理论最多只适用于你社会世界中的人。”
心理利己主义者可以用两种方式回应这种批评。首先,她可能声称他的学说得到了实验证据的支持。也就是说,她可能认为:(i)心理学家在精心进行的实验中研究的对象被证明不是纯粹的利他主义,或者(更强烈的)这些对象最终只关心自己的利益;(ii)我们可以从这些实验中推断出所有的人都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激励。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实验证据表明,对心理利己主义的强和弱形式表示怀疑,但争论仍在继续(见Batson 2011;Stich等人,2010)。
2.3 心理利己主义的先验论证
心理利己主义者的第二种反应是为这种学说的一个或另一个版本进行先验的哲学论证。根据这种思路,我们可以“从扶手椅上”看到——也就是说,不需要寻求任何形式的经验确认——心理利己主义(以其形式之一)必须是真实的。
这样的论证可以如何进行?借鉴柏拉图对话中的一些观点,我们可以肯定两个前提。(i) 促使我们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ii) 所有的欲望都应该按照饥饿的模式来理解(见Meno 77c;Symposium 199-200a, 204e)。
阐述一下(ii)背后的想法。当我们饿的时候,我们的饥饿感有一个对象:食物(或者也许是某种特定的食物)。但我们并不是为了食物本身而摄取食物;我们真正追求的是我们期望通过吃东西而得到的满足感。摄取这块或那块食物是我们想要的东西,但只是作为实现满足感或饱腹感的一种手段。
如果所有的欲望都以同样的方式被理解,所有的动机都采取欲望的形式,那么我们就可以推断,心理上的利己主义在其强形式下是真实的(因此其较弱的版本也是真实的)。考虑一个表面上看起来是利他主义动机的行动。我给你一个礼物,仅仅是因为我认为你会喜欢它。现在,既然我想给你这个礼物,而所有的欲望都应该被理解为一种饥饿,我在渴望你感到高兴,就像我在渴望一块食物。但是,就像没有人愿意为食物本身而摄取一块食物一样,我也不希望你为自己而感到高兴;相反,我所寻求的是你高兴时我将得到的满足感,而你的高兴只是我获得满足的手段。因此,我们不必对其他人进行敏锐的观察,也不必看自己的内心就能得出心理上的利己主义。我们只要思考一下动机和欲望的本质,就能认识到这个学说是正确的。
2.4 饥饿和欲望
但是,所有欲望在相关方面都像饥饿的假设是值得怀疑的。如果一个人在吃完饭后仍然感到饥饿,那么饥饿感就不会得到满足。它在自己身上寻求某种意识。但许多种类的欲望并不像那样。例如,假设我希望我年轻的孩子在我死后很久还能像成年人一样富裕,我采取了一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他们实现这一遥远目标的几率。我的愿望是他们在遥远未来的繁荣,而不是我现在或未来的满足感。我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我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真的会带来我所寻求的目标;我所知道的是,当他们成年时我不会活着,因此,即使他们繁荣了,也不会给我带来快乐。(因为根据假设,我只能希望,而且并不感到自信,我为他们所做的规定实际上会产生我为他们所寻求的好结果,所以我从我的行为中得到的当前满足很少。) 因此,如果说我不是为了他们而希望他们繁荣,而只是作为实现我自己的某些目标的手段,那是没有意义的。我的目标是他们的福祉,而不是我自己的福祉。事实上,如果我把我自己需要的资源分配给他们,希望这样做能使他们的生活变得更好,我就在做一种心理利己主义所说的不可能的事情:为了别人,在某种程度上牺牲自己的利益。如果心理利己主义者声称这种自我牺牲是不可能的,因为所有的欲望都像饥饿一样,那么回答应该是,这种模式并不适合所有的欲望情况。
回顾一下扶手椅上的心理利己主义者所使用的两个前提。(i) 促使我们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ii) 所有的欲望都应该按照饥饿的模式来理解。正如我们刚才所看到的,第二个前提是不可信的;而且,由于这两个前提都必须是真实的,论证才能得出结论,所以这个论证可以被拒绝。
2.5 欲望和动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论点的第一个前提也是值得商榷的。
只有当我们很好地理解了什么是欲望的时候,这个关于促使我们行动的东西总是一种欲望的论点才应该被接受。如果欲望被简单地认定为促使某人采取行动的任何内部状态,那么,“促使我们采取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这一说法,当被更全面地阐述时,就是一个同义反复。它说:“促使我们行动的内部状态总是促使我们行动的内部状态”。这不是对人类心理学的实质性见解,而是一个同义声明,其形式为“A=A”。我们可能以为我们通过被告知“促使人们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而学到了一些东西,但如果“欲望”只是激励我们的任何东西的术语,我们就没有学到任何东西(见Nagel 1970: 27-32)。
这里有一种不同的方式来表达同样的观点:正如“欲望”(desire)和“想要”(want)这两个词经常被使用的那样,说:“我不想这样做,但我认为我应该这样做”是很有意义的。当我们认为自己有一个不愉快的责任或义务时,或者当我们面临一个我们预计会很困难和紧张的挑战时,我们经常会说这种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并不渴求我们走向的目标。因此,正如人们经常使用的“欲望”一词,促使我们行动的总是一种欲望,这根本是错误的。现在,为这一学说寻求先验辩护的心理学利己主义者可能会说:“当我声称促使我们行动的东西总是一种欲望时,我并没有使用有时使用的‘欲望’这个词。我的用法要宽泛得多。在欲望中,在广义上,我包括一个人应该做某事的信念。事实上,它包括任何导致某人采取行动的内部状态。”
显然,当我们这样理解时,那种认为促使我们行动的总是欲望的论调是空洞的。
我们经常用来解释我们为什么要帮助别人的常识性术语,并不需要指我们自己的欲望。你在一个公共空间里,遇到了一个外表令人讨厌但似乎需要你帮助的人。他看起来很痛苦,或者很困惑,或者在某些方面有需要。认识到这一点,你认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向他提供帮助。你认为你应该问他你是否能提供帮助——尽管这将耽误你的时间,并可能给你带来一些麻烦和不适。这些描述你的动机的方式就可以解释你为什么向他提供帮助,而没有必要再加上“我想帮助他”。诚然,当“欲望”被用来指代激励某人的任何东西时,你想帮助他是真的。但是,在这些情况下,起解释作用的是你对他的需要的认识和你的判断,因此你应该提供你的帮助。说“我想帮助他”会有误导性,因为这将表明你期望通过提供帮助得到一些令人愉快的东西。的确,在你帮助他之后,你可能会回想这次的遭遇,并为自己做了正确的事情而感到高兴。但你可能不会,你可能会担心你所做的事实际上使他变得更糟,尽管你有良好的意图。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你回顾自己的善举时感到高兴,并不意味着感觉良好一直是你的目标,而你只是把他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只有当欲望在本质上是一种饥饿的形式时,才会产生这种情况。
2.6 纯粹利他主义和自我牺牲
在上面区分的三种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中,最不容易受到反对的是认为利他主义从来都是纯粹的弱形式。它声称,每当我们行动时,我们的动机之一是对我们自己的利益的渴望。这个论点没有很好的先验论证,或者说,无论如何,我们一直在考虑的关于最强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的先验论证并不支持它,因为该论证中使用的两个前提是如此的不靠谱。但还是有人提出,事实上我们总是能发现一些自利的动机伴随着利他主义动机的行为。要反驳这个建议是很难的。我们不应该假装我们知道支撑我们行为的所有考虑和原因。我们的一些动机是隐藏的,在我们的头脑中发生了太多的事情,我们无法意识到我们心理的全部。因此,就我们所知,我们可能永远不会成为纯粹的利他主义者。
但是,另一种弱的心理利己主义形式呢?这种形式承认,有时我们行动的理由之一是我们为他人着想而做的好事,但声称当我们认为这样做会使我们的处境更糟时,我们永远不会为他人的利益而行动。换句话说,它说,我们从不自愿做我们预见到的会在某种程度上牺牲我们福祉的事情。
关于这种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首先要指出的是,再一次没有先验的论据来支持它。我们一直在研究的两个前提——所有的行动都是由欲望驱动的,所有的欲望都像饥饿一样——是不可信的,所以它们不支持我们从未在任何程度上牺牲我们的福祉这一论点。如果这种形式的心理利己主义要得到支持,它的证据就必须从对每个人的行动理由的观察中得出。它将不得不说:当我们的动机被仔细检查时,确实可以发现,尽管我们为他人着想而为他人做好事,但当我们认为这样做会减损我们自己的福祉时,我们绝不会这样做。换句话说,我们把别人的好处算作本身给了我们一个理由,但这总是一个弱的理由,因为它永远不会像来自我们自身利益的理由那样强大。
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如此的统一。关于人类动机的一个更为合理的假设是,它们因人而异,有很大的不同。有些人从来不是利他主义者;有些人就像这种微弱的心理利己主义形式所说的那样:他们是利他主义者,但只有当他们认为这不会减损他们自己的福祉时才会这样做;然后还有属于第三类很大类别的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愿意为他人牺牲他们的福祉。在这个类别中,范围很广——有些人只愿意做出小的牺牲,有些人愿意做出较大的牺牲,有些人愿意做出特别大的牺牲。这种思维方式有一个很大的好处,那就是允许我们对每个人的经验为我们提供证据,以便我们对他进行定性。我们不应该根据一些先验的理论给每个人贴上利己主义者的标签;相反,我们应该根据我们能看出的他们的动机来评估每个人的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程度。
2.7 利己主义是否存在?
关于我们假设存在利他主义这种东西的理由,还应该进一步指出。正如我们可以问:“是什么让我们有资格相信利他主义存在?”我们也可以问:“是什么让我们有资格相信利己主义存在?”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每当我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时,我们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别人的利益。我们有什么理由拒绝这种可能性?
利己主义者可能会再次回答说,我们所有的行为最终都只受自我利益的驱使,这是一个先验的真理,但我们已经看到支持这一论点的前提的弱点。因此,如果一个人有时只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的假设是真的,它必须基于由对人类行为的密切观察的支持而向我们推荐自己。我们必须找到某人只为自己的利益而促进自己的利益的实际案例。对这种事情有信心并不比对某人纯粹出于利他主义动机的行为有信心容易。我们意识到,我们为自己所做的大部分事情对其他人也有影响,而且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关心这些其他人。也许我们的最终动机总是包括一个关心他人的成分。要找到反对这一建议的证据比人们想象的更难。
如果把事情推向一个极端,可能会有人提出,我们的最终动机总是完全出于对他人的考虑。根据这一不可靠的假设,每当我们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时,我们根本不是为了自己,而是完全为了别人的利益。这里重要的一点是,否认利他主义的存在应该和这种相反的否认一样被怀疑,根据这种否认,人们从来没有最终为自己的利益行事。两者都是令人怀疑的普遍性概括。两者的可信度都远远低于常识性的假设,即人们有时以纯粹的利己主义方式行事,有时以纯粹的利他主义方式行事,而且经常以不同程度地混合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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